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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公寓房屋與透天厝面積相同或較小,但是房屋稅卻較高?或透天厝價格比大樓貴,但是房屋稅卻較低?
房屋稅額=房屋現值×稅率,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單價×面積×(1-折舊率×經歷年數)×地段率,依前述計算式可知房屋稅取決於稅率、標準單價、面積、折舊率、經歷年數及地段率等因素;而房屋標準單價則是以房屋構造別、用途別與總樓層數來評定。如果以相同構造、屋齡及地段的大樓與一般透天房屋相比較,其折舊率、經歷年數及地段率相同,但是房屋標準單價會有差距,這是因為大樓房屋總樓層數較高,基於安全及建築結構考量,需用更堅固、高價位建材,同時需挖地下層鞏固地基,相對工程造價也較高,標準單價亦隨之增加,所以房屋現值會比一般透天房屋為高,因此大樓公寓所繳納的房屋稅也會比較多。透天厝市場價格高,主要價值在於土地,並非建築結構,其房屋標準單價比大樓低,所以房屋稅自然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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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房屋稅將於5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31日止,房屋稅繳款書已委託郵局陸續寄送。有部分民眾收到稅單後反應,為何今年房屋稅繳納金額較去年增加?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按適用稅率核算應繳納稅額,其中房屋現值之核計係以本市房屋標準單價表、各類房屋折舊標準表、房屋路段等級表等為準據;而稅率主要分為自住用1.2%,非自住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及營業用3%。此外,房屋稅會因房屋折舊而有些許遞減,若有增加則多為下列因素:


一、近2年內買屋,第一次繳納之房屋稅未滿12個月。


二、房屋近1年內供營業使用。


三、稅務局清查發現有增建,或有變更房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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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B各別所有同一大樓內之房屋及地下停車位,經與B協商討論後想互為調換地下停車位置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且已辦理編號登記者,日後各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權利範圍不變,而僅係申請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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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106317日公告,提高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為101千元。


原本市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為體恤納稅義務人,減少民眾租稅負擔,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但書及修正後「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辦理調整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標準,106年起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1千元以下免徵,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即可適用。此項新措施預估有330戶房屋受惠,免稅金額385,968元,如加上105年住家用房屋免稅戶數27,633戶,免稅金額2206,849元,合計房屋稅免稅戶數將達27,963戶,免稅金額2592,817元,將可減輕民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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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人繼承土地時,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但繼承取得土地後移轉他人時,就必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課土地增值稅。


繼承人繼承土地時,雖然不用申報土地增值稅,但是仍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俟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查欠,才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但如果繼承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時,則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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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土地所有權人如將房地「贈與」給子女而不是「出售」,雖然該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增稅。
「贈與」契約指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增稅。「出售」乃指「買賣」,並非「贈與」,所以移轉房地給子女時所簽定之「贈與契約」無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增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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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即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機關如果已將欠稅案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亦即已確定的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期限內繳清,勿認為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不用繳納,如遭移送執行署強制執行,不但需繳納本稅,還要加徵15%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將造成金錢或名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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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之納稅義務人,請務必於9月22日前至稅務局或上稅務局網站www.kltb.gov.tw上網申辦。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果逾期申請,就得等到明年才能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今年仍須適用千分之10的一般稅率。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基本條件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以免喪失享受優惠稅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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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申報者,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且,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05年3月 8日向稅務局申報契稅,將房屋移轉給陳小姐,稅務局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王先生自104年7月至105年2月共計8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清稅款後,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陳小姐則應負擔105年3月至6月共4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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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試算網址: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9
※公告土地現值請參考土地登記謄本或至下列網址查詢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value.asp?cid=100
1.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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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改善現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分開課稅,致未能按實際利得課稅等不公平情形,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建立合理透明稅制,並與國際接軌。

二、實施新制所增加的稅收,將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支出,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於社會資源配置。

貳、實施日期

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叁、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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