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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B各別所有同一大樓內之房屋及地下停車位,經與B協商討論後想互為調換地下停車位置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且已辦理編號登記者,日後各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權利範圍不變,而僅係申請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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