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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地政大補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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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將在81日正式上路,依現行契稅條例規定,契稅是以房屋標準價格為稅基,不動產實價登錄不涉及賦稅制度的改變,因此,契稅之課稅方式,並不會因不動產實價登錄產生變革。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於10181日施行後,該項實價登錄資料,在現行法令修改前,並不會作為契稅課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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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便利超商的普及、24小時服務及提供相關軟硬體設備,配合自然人憑證網路上安全認證,使得e政府服務跨越了時空的限制,提供民眾多元化便民服務管道。便利超商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地政電子謄本下載列印」自即日起開始試營運三個月,服務時間為便利超商的營業時間,也就是全天24小時均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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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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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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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615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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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實暸解本身土地之四至範圍,便利土地權利之行使。
2.避免與相鄰土地產生界址糾紛,減少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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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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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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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物在建造之前需要先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始可動工建造;建造完成後需申請並領得「使用執照」,始可使用;而在建築物使用內容項目等有所變更時,需申請並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始可依核准變更後的內容使用。以上法條內容規定如下:
(一)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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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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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出租之對象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為現使用人,但地上有非國有建築改良物時,為該改良物所有人。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已有租賃關係且符合行政院訂定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規定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辦理讓售。因台端未提供擬承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確切標示,本處僅能就上述一般性規定答覆,另倘台端符合前述規定,得檢證辦理申租、申購,本處再憑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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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不妨害他共有人之權益下,土地共有人得以其應有部分設定典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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