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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188日 台內地字0910071523號令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依上開規定得申請購買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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