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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稅捐小幫手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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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之納稅義務人,請務必於9月22日前至稅務局或上稅務局網站www.kltb.gov.tw上網申辦。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果逾期申請,就得等到明年才能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今年仍須適用千分之10的一般稅率。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基本條件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以免喪失享受優惠稅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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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申報者,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且,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05年3月 8日向稅務局申報契稅,將房屋移轉給陳小姐,稅務局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王先生自104年7月至105年2月共計8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清稅款後,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陳小姐則應負擔105年3月至6月共4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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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將土地交易所得納入課稅範圍中,因此常有民眾詢問:「土地交易時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現在又要繳納所得稅,不就造成重複課稅了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係指個人自10511日起,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按交易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按土地增值稅係以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而來,既已自交易價額中減除,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因此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也不影響土地增值稅的課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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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除了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所持有的財產可能被禁止移轉,納稅義務人本人也可能會被限制出境。納稅義務人欠繳的各項稅捐,稅單經法定程序合法送達,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了本稅外,還會加徵15%的滯納金,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另外,如果欠稅(含罰鍰)金額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案件,稅務局得通知有關機關禁止欠稅人名下的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且個人欠稅(含罰鍰)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含罰鍰)200萬元以上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營利事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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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其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34條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之規定不符,但委託人與受益人如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則信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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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地價稅開徵繳納期限自111日起至1130日截止(1130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至122(星期一)),課稅所屬期間為10211日至1231日。地價稅因核定稅額在100元以下免予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已於1021023日寄出免稅通知函通知納稅人的貼心服務,希望減少民眾未收到繳款書疑惑。尚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請向基隆市稅務局總局財產稅科、七堵分局或信義分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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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本次清查除向有關單位蒐集資料外,並將實地勘查是否有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例如住家用房屋改為店舖使用或設置商號。房屋所權人,倘房屋有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者,務必主 動據實向稅務局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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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每3年重新規定1次,繼99年規定地價後,102年即將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將於10211日公告102年公告地價,作為民眾申報地價之參考(申報地價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後30日內自行申報。申報地價可於公告地價80%120%之間自行申報,土地所有權人若未於公告期間30日內申報,則一律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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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誤以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僅由夫妻一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皆可適用。依稅法規定,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共有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夫妻皆要提出申請,才可以都適用優惠稅率。欲適用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9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房屋坐落土地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此時夫妻雙方要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夫妻土地方可適用,否則將產生同一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不同稅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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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目的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是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財產雖已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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