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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稅捐小幫手 (63)
- Nov 30 Tue 2010 11:35
沒有權狀之房屋,地價稅可否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 Nov 03 Wed 2010 13:39
地價稅繳款方式多樣化
99年度地價稅除已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請注意於11月30日 前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地價稅款外,尚有下列幾種方式可繳稅:可於10月27日 零時到12月2日24時止,持稅單就近到銀行、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便利商店(全家、統一、來來OK、萊爾富4家,限2萬元以下案件)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或網際網路繳稅,如欲以信用卡繳稅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是否須支付手續費,請洽各發卡機構。為強化便民服務,從今年(99年)起到便利商店繳稅、晶片金融卡及電話語音轉帳繳稅之手續費,均由政府負擔,為節省您的荷包,可多加利用上述繳納方式。
- Nov 03 Wed 2010 13:37
沒有土地,為什麼要繳稅
地價稅之課徵以8月31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 Nov 03 Wed 2010 11:40
同一縣(市)持有多筆土地,總歸戶累進課徵地價稅
- Nov 01 Mon 2010 14:57
信託財產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2)
- Nov 01 Mon 2010 14:55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14條之1)
- Nov 01 Mon 2010 14:53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3)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
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Oct 28 Thu 2010 14:31
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如何處理
A:(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2聯)黏貼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 Oct 28 Thu 2010 14:02
贈與稅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申報每年的免稅額多少
- Oct 28 Thu 2010 14:00
遺產稅應該在何時辦理申報免稅額為多少
- Oct 26 Tue 2010 15:14
適用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者記得於期限內申請
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請注意了,今年9月22日適逢中秋佳節,欲申請地價稅按優惠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本年度地價稅方得適用。99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若您持有的土地符合下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本年度即可按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逾期申請,下年度才可以享受優惠。
- Oct 22 Fri 2010 10:04
財政部放寬共有土地建物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
- Oct 22 Fri 2010 09:48
99年地價稅開徵了!
- Jul 28 Wed 2010 15:16
何謂『租金抵扣所得稅』/『租賃所得稅』
- May 03 Mon 2010 16:16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軟體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軟體下載
- Apr 23 Fri 2010 11:33
九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Apr 21 Wed 2010 11:02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漏未申報或較易犯錯誤項目!
- Apr 09 Fri 2010 17:11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記得將戶籍遷至購買之自用住宅
近年房市稍有復甦,許多納稅義務人興沖沖地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房屋,惟歡喜入厝後可能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因素,漏未於課稅年度將戶籍遷入新屋,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不符所得稅法有關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特再提醒納稅人購屋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權益!納稅義務人張三戶籍設於A地,而於B地購屋貸款,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扣除B地購屋借款利息,惟張三與其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於96年度均未在B地辦妥戶籍登記,而遭剔除補稅。張三雖主張確實居住於B地,惟與稅法規定課稅年度需在自用住宅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張三雖提起復查及訴願,惟均遭駁回。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購屋自住,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需符合以下要件始准列報扣除,請勿喪失權益:
一、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當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