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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抵扣所得稅
- 納稅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例,醫師、律師、會計師、代書…),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者,不得再申報扣除租金支出扣除額。例:若房客每月房屋租金為二萬元,全年租金總計二十四萬元,房客可以申報租金抵扣額還是以十二萬元計算。
- 租賃所得稅
- 把財產出租收到的租金和押金的收入就是租賃收入。把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就是租賃所得。房屋租賃所得所謂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可舉證申報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則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為必要費用標準而扣除,房東可以計算之後,自己決定要以何種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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