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額 = 房屋現值×稅率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1.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2.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後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房屋稅係按房屋的實際用途情形而課徵不同的稅率,住家用稅率為1.2%、營業用稅率3%和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則為2%等三種。納稅人收到房屋稅單,請先檢視所核課的內容是否與實際使用情形相符再行繳納,若有不符應即時向稅捐處提出異議要求更正,稅捐處都將安排現場勘查,核實改課。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雖然是每年開徵一次,但房屋稅之計算方式是按月課徵的,所以原本係按營業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的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或營業商號已遷出,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向稅捐處申請變更為住家用,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改按新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