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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每3年重新規定1次,繼99年規定地價後,102年即將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將於102年1月1日公告102年公告地價,作為民眾申報地價之參考(申報地價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後30日內自行申報。申報地價可於公告地價80%至120%之間自行申報,土地所有權人若未於公告期間30日內申報,則一律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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