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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申報者,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且,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05年3月 8日向稅務局申報契稅,將房屋移轉給陳小姐,稅務局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王先生自104年7月至105年2月共計8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清稅款後,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陳小姐則應負擔105年3月至6月共4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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