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改善現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分開課稅,致未能按實際利得課稅等不公平情形,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建立合理透明稅制,並與國際接軌。
二、實施新制所增加的稅收,將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支出,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於社會資源配置。
貳、實施日期
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叁、課稅規定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屋、土地),應適用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規定。
項目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
課稅範圍 |
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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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移轉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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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
(一)課稅所得額=房地成交價額-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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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一)交易非自住房地 1.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 *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 *持有超過10年:15% 2.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20% 3.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
依持有期間認定: (一)持有1年以內:45% (二)持有超過1年:35% |
(二)交易自住房地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課稅稅基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6年內以1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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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 退稅優惠 |
(一)重購自住房地 換大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全額退稅 換小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比例退稅 (二)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原自住房地在出售前1年,應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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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扣抵優惠 |
虧損得後抵3年: 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扣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
肆、配套措施
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有關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
二、 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土地漲價總數額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消除重複課稅,土地增值稅優惠亦不受影響。
伍、注意事項
一、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於規定期限前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款收據。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辦理申報: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三、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未依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因短漏報或未申報而有應補稅額情形,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四、更多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歡迎至財政部網站房地合一專區查詢。
更新日期: 1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