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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即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機關如果已將欠稅案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亦即已確定的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期限內繳清,勿認為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不用繳納,如遭移送執行署強制執行,不但需繳納本稅,還要加徵15%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將造成金錢或名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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