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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981230日 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


放寬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一次為限之


限制(即「一生一次」放寬為「一生一屋」),適用該


放寬規定必須符合5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


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惟常有先購後售換屋情況,即土地所有權人為換屋而新


購自用住宅,為使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規定,通常會將全戶戶籍遷至新購房地,致嗣出售原自用


住宅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


處,或出售原自用住宅前將戶籍再遷回。,財政部爰於日


前發布令釋: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


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


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


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


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


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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