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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98年12月30日 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
放寬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一次為限之
限制(即「一生一次」放寬為「一生一屋」),適用該
放寬規定必須符合5要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
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惟常有先購後售換屋情況,即土地所有權人為換屋而新
購自用住宅,為使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規定,通常會將全戶戶籍遷至新購房地,致嗣出售原自用
住宅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
處,或出售原自用住宅前將戶籍再遷回。,財政部爰於日
前發布令釋: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
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
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
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
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
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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