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 款 委 託 書
一、立委託書人 提供座落於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室
之房屋及其持分基地,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貴行申請
購屋貸款新台幣 元整。在 貴行實際
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茲委託 貴行依下列各項撥付方式之( )項
辦理撥付,所衍生之各項費用概由立委託書人負擔。
□(1)將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房地出售人
設於 銀行 分行
存款第 號帳戶。
□(2)將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履約保證/保管
專戶。
□(3)於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房地出售人前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前順位抵押權塗銷 貴行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房地出售人所開立或指定之履約/保管專戶。
□(4)其他撥付方式:
。
二、款項依上開約定方式撥付後,即視同立委託書人已合法受領,絕無任何異議,並保證按期繳付 貴行本息。嗣後,立委託書人與房屋出售人如發生任何糾紛,應由立委託書人及房地出售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且立委託書人同意不得以有關房屋買賣所生任何糾紛而否認對 貴行貸款之債務。
三、本委託書一經簽立交付 貴行後,除房屋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經立委託書人出具證明文件通知 貴行停止撥款外,非經立委託書人、房地出售人及 貴行三方面同意,立委託書人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本撥款委託,亦不得請求 貴行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予第一條約定之帳戶。
四、上開委託事項恐口說無憑,特立本撥款委託書為據。
此 致
銀行
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 (簽章)
身分證編號:
地址:
電話:
房地出售人: (簽章)
身分證編號:
地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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