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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目的在於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潮流,有
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是
以取得不動產應符合上開意旨。另為配合開放陸資政策,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 條
第3 項亦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
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
期間不得逾四個月。」開放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之
大陸人士來台。鑒於兩岸土地面積、資源及人口數量過於懸
殊,雖本案共有人數僅2 人,惟如准許以共有方式取得臺灣
地區不動產,爾後如有更多大陸人比照此共有模式取得臺灣
地區不動產,藉此方式進入臺灣地區,不僅徒增困擾,且當
人數過多不易管控,甚至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再者,當一筆不動產如持分共有人過多時,表面上來台購置
不動產之大陸人士眾多,但實質所持有不動產卻不多,對於
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之立法
意旨並無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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