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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七歲以下之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且未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皆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辦理,如法代理人之一方因故無法到所,可出具同意書併同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交由另一方代為申辦,請備妥法定代理人雙方之身分證及印章、當事人之身分證(未領者免附)及印鑑章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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