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 2、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 3、受委託人。 | ||
1、申請印鑑登記: (1)當事人應親自至戶所辦理(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代辦)。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申辦印鑑證明: ( 1)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章(委託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 ( 2)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3)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辦機構之簽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載明辦理種類(印鑑登記、證明、變更或註銷)及請領份數。 ( 4)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5) 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6) 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7) 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3、辦理變更、註銷,其要件同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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