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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 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 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受委託人。 | ||
1、死亡診斷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民事判決。(留存正本) 2、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有配偶者配偶應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 4、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證明書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驗(公)證。 5、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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